“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被称为律师执业中的“三大难”。而卷宗作为律师辩护的核心,“阅卷难”无疑对辩护工作影响更大。多年以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或单独或联合发布了诸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或意见。
近日,最高检、司法部再度联合印发了《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用6章35条的篇幅,直击“阅卷难”问题,从律师执业权利的整体保障,到具体执业权利的单独强化,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体系越来越健全。
其实,反过来讲,一再对律师阅卷权利做出更明确、细致的规定,也说明在具体的辩护实践当中,相关问题可能还比较突出。
当前,“阅卷难”也有了新形式、新表现。比如,阅卷方式上,线上阅卷与异地阅卷仅在个别地方试点,欠缺具体操作规定,过去一些因规定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阅卷问题,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阅卷难题等,时不时成为执业律师的困扰。
此次《工作规定》系统规定了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审判环节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涉密案件等类型的阅卷也作出详细规定。整体来看,给检察机关制定了不少具体且可操作的要求。
正如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在解读中说,《工作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自我加压,切实、真正方便律师,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主动担当。
阅卷是律师展开辩护工作的重要前提,如果阅卷遭遇种种障碍,那律师辩护将成为无本之木。作为执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很欣慰能看到这一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难题的规定。
更何况,在数字化时代,很多领域都已经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乃至居家式办公,极大节省了经济和时间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律师执业,同样应当如此。对于一些案情并不复杂、不涉及机密或敏感信息的案件,能线上阅卷的,不妨就尽可能给予律师便利。
有些时候,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的办理期限过长,特别是审查起诉阶段,时间限制严格,律师辩护就只能争分夺秒。此次《工作规定》明确了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适用范围、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和程序等。如“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线上阅卷申请,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如此,就可以减少阅卷被有意拖延的情况。
从更大的视角来看,《工作规定》不仅仅是律师权利保障的规定,更是一种宣示: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并非对立的双方,而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共同体,其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个别地方无端给律师辩护制造麻烦、增加阻碍,实际是有悖于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行为。
希望未来在《工作规定》的落实过程当中,各地检察机关能够实实在在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多便利,共同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者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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